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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烏魯木齊12月5日電 記者 潘從武 從明年起,在新疆全區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欺騙、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職、離崗、降級、開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和強制搬遷。這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通過並於近日正式對外發佈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中明確規定的內容。
  12月4日,新疆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周勤在該《辦法》新聞發佈會上說,《辦法》在房屋征收的補償規定中,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衛明說,《辦法》將成為今後指導新疆全區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要法律文件。
  為了從制度上杜絕因商業利益、地產開發而出現強徵強拆的現象,《辦法》規定嚴禁政府通過征收方式實施非公共利益項目建設,國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科教文衛、環境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以及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房屋征收範圍由征收部門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確定,征收範圍內的用地不得用於非公益性項目建設。
  同時,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需要的;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需要的;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需要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均可依法進行徵遷。
  《辦法》明確,從決定房屋征收與補償開始,共經過三個步驟才能真正實施房屋徵遷。首先經過確定房屋征收項目及範圍並通過審核後,進入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準備階段,包括登記、評估、組織召開聽證會等,最後才能進入房屋征收的實施階段。  (原標題:新疆嚴禁使用暴力強拆強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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