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備受關註的“權力掮客”、山西女商人丁書苗(本名丁羽心)案件一審“落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6日一審公開宣判,以行賄罪、非法經營罪判處丁羽心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0萬元,罰金人民幣25億元。
  違法所得30餘億元
  丁羽心,女,1955年4月8日出生於山西省沁水縣,漢族,小學文化,博宥投資集團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於2010年12月24日被監視居住,2011年6月23日被羈押,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間,丁羽心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違反國家規定,直接或通過胡斌、鄭朋、郭英(均另案處理)等人,與中鐵二十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等23家企業商定,採取有償運作的方式,由丁羽心等人幫助23家企業在57個鐵路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中標。中標後,丁羽心、胡斌、鄭朋等人以收取“中介費”等名義向中標企業或從中標企業分包工程的施工隊收取費用,違法所得共計摺合人民幣30餘億元,其中丁羽心違法所得數額共計摺合人民幣20餘億元。
  2004年至2011年間,丁羽心通過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獲取巨額不正當經濟利益。為感謝劉志軍的幫助,丁羽心採取為劉花錢辦事的方式行賄4900萬元。
  2009年至2010年間,丁羽心通過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外資項目管理中心原主任的範增玉(另案處理)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為感謝範增玉的幫助,自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丁羽心先後38次向範增玉行賄共計摺合人民幣4013.4388萬元,其中範增玉以購房需要用錢或急需現金辦事為由索要人民幣880萬元。
  丁羽心於2010年12月24日被抓獲歸案。案發後,丁羽心行賄犯罪獲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和非法經營犯罪的違法所得已基本追繳。
  法院: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丁羽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且行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丁羽心還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擾亂鐵路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秩序,實施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亦應予懲處,並對其所犯二罪並罰。
  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丁羽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0萬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億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0萬元,罰金人民幣25億元。
  點評
  讓行賄者把吃進去的全吐出來
  行賄者丁書苗被依法懲處,是國家反腐法治化的力證。過去,刑法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明顯輕於受賄罪,導致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現象,使得對受賄、行賄的懲治存在明顯的“力度差”,懲治賄賂犯罪時“一手硬、一手軟”,導致行賄犯罪高發。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之所以提高放寬行賄處罰的門檻,也正是基於這樣的現實考慮。
  同時,在賄賂案件查處過程中,行賄人往往通過賄賂官員獲得巨大利益,但由於立法缺失,沒有通過財產刑這一法律手段加大對行賄人的懲治力度,難以使行賄者“吐出”不當獲利,導致“行賄一次、幸福一世”“一人坐牢,全家享福”的畸形現象。因此,必須讓行賄者把吃進去的全吐出來,只有這樣,才能讓行賄者掂量掂量“行賄成本”,不敢輕易出手行賄。丁書苗因行賄罪被依法判刑,這樣的判決無疑會對其他行賄者起到震懾作用。
  (新華)
  (原標題:“權力掮客”丁書苗:一審判20年罰金25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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